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提出,并应当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的法规案,一般不列入该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