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提出,并应当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的法规案,一般不列入该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