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