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