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第十九条已修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提供的参阅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法规的主要依据文本;(二)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的创设依据和理由;(三)法规草案中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或者分歧较大的问题及其说明;(四)其他参考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