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提供的参阅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主要依据文本;

(二)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的创设依据和理由;

(三)法规草案中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或者分歧较大的问题及其说明;

(四)其他参考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