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第十八条已修改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及相关依据。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主要内容和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