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