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