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