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第十六条已修改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完成协调工作:(一)对市级部门所属单位的不同意见,由该部门组织协调;(二)对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不同意见,属行政管理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三)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不同意见,由主任会议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