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参与起草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