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参与起草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