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