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