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两个以上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