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食盐实行专营管理。食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

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

两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按照盐、碱生产企业双方订购合同,直接供货。

其他工业用盐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组织供应。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