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省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省内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在本省内运输其他工业用盐的,应当持有盐业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用盐。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买卖食盐准运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