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的组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