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在接受、运送捐献遗体或者遗体组织时,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