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十八条有效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和相应的接受单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