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二十条有效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三日内书面通知原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授予捐献人荣誉证书。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利用完毕的遗体,应当由接受单位整仪后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并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