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和相应的接受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