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凡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进行兵役登记。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含相当高中学历的学校)毕业生,本人自愿或者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他人不得代为登记。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兵役登记,可以由县级兵役机关在毕业前到学校实施,有关学校应当积极配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