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或者县级兵役机关,对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其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并在户口簿中用统一标记注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