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鼓励、支持适龄公民积极应征,形成参军光荣的社会风尚。

对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