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主管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