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和录用有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的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