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有效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