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