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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