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地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禁止向城市绿化用地倾倒废弃物,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