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地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园、动物园、小游园、道路和广场等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由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的绿地,由用地单位管理。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绿地,由权属单位管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