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职业卫生检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机构,不执行检测技术规范和职业性健康检查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职业卫生检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