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