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建设项目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和施工,通过设计审查或者竣工验收;(二)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职业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不予审查和验收;(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