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建设项目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和施工,通过设计审查或者竣工验收;

(二)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职业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不予审查和验收;

(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