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职业病防治监督任务。职业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作业现场,调查取证,索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阻碍检查。职业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