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