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发现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