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发现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