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检查和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其检查和治疗费用的解决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