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六十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