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诊断时,不论其最终是否被确诊为职业病,在住院检查、诊断鉴定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