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并负责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