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职业病诊断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初次确诊的职业病病例和因职业病死亡的病例,应当自确诊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