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并负责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鉴定工作。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