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第十九条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对同一用人单位进行抽查测定,每年限定一到两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