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职业性健康监护证》,用于记录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