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