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