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