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