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补办《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欺诈、误导旅游者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