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