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